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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为什么是计算法学?——兼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

发布时间: 2022-04-25    浏览量:

本文以《为什么是计算法学?——兼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为题,以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的学科命名为切入点,回应了在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学科的发展中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在新文科建设中提出“计算法学”的问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得以广泛应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法律提出了新挑战、新命题。由此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信息科技互动下一系列新学科命名的热潮,这其中有着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究竟如何命名才能符合逻辑并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yl23411永利集团官网登录在新文科建设中提出了“计算法学”。本文希望可以回答在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学科的发展中提出“计算法学”的缘由。

【一】法律与法学必须充分回应科技创新的需求

法律与法学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也不应是一成不变的。作为社会科学组成部分的法学一定是随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演进,这其中有旧制度被淘汰,又有新制度不断诞生。法律从来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人类永远无法创制一项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新制度。1986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时无论如何也不会规定电子合同,即为明证。甚至,人们不仅无法超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创制新的法律制度,而且对已经出现的社会需求也未必能反映到立法中。2017年起草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问题是恰恰没有规定才需要立法者明确。而2020年的民法典同样重复着民法总则的规定,内容只字不差。面对这样一种形势,我们需要思考法学发展的动力和路径,以及如何回应信息科技带来的挑战。

应该说,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日益精细化、科学化,特别是随着法教义学的价值日渐为学界所重视,法学在形式理性主义引导下日益“科学化”。但这种“科学化”发展的法学与其他学科渐行渐远,专业食槽愈筑愈高,画地为牢地形成了“饭碗法学”[1],甚至在法学内部也逐渐形成了法学二级学科固化的现象。对此,有学者早就指出法学研究者要融合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融合法学内部各学科的知识,实践法学研究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2]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要从以学科为主导到以问题为主导、从规范法学到实证法学、从基础法学到临床法学,实现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3]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在充分肯定法学教育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指出了法学发展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二是法学对新兴问题的回应能力不足。这两点切中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发展的要害。2021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清华大学时指出:“高等教育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内部各部分具有内在的相互依存关系。要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加强基础学科培养能力,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紧缺人才。”[4]可以说,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回应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加强法学与科技的交叉融合,是法学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必由之路。

【二】以研究对象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学科命名具有与生俱来的局限性

就法律和科技的互动关系而言,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命题,要求法律为技术的发展提供创新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具有天然的双刃剑效应,既需要法律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又需要法律对技术的发展予以规制,以消除其副作用。对法律冲击最大的有两类科技:一是生命科技,二是信息科技。它们都事关人类未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重塑。仅就信息科技而言,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存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引发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从传统互联网法学到网络法学、信息科技法学、计算机法学、机器人法学,再到法律与大数据(数据法学)、法律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学),近来还有数字法学等新学科问世。但是以研究对象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学科命名,具有与生俱来的局限性。一是随着新技术出现,需要不断地增加新的命名,这样就从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到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未来是否也要考虑区块链法学、云计算法学,乃至数字法学,抑或一项新的信息技术诞生后,就会围绕该新技术命名一个新学科?二是这样的命名顾前不顾后,有了新技术就称之为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虽然体现了人机互动的智能化技术的需求,但是传统的互联网法学和网络法学如何体现?

所以,我们应该转换学科命名的思路,改研究对象命名为研究方法命名,在计算无处不在的普适计算的时代[5],计算主义[6]已经是认识这个世界, 表达这个世界,进而借助计算思维来改造这个世界的一种方法论。以研究方法的计算主义来为法律与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学科命名——计算法学,既能涵盖传统信息技术的法律问题(互联网法学、网络法学),又能包含未来不断创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三】“计算+X”已经成为计算科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典范,而且“计算法学”具有国际通用性

综观学科的发展史,有些学科已经消亡,有些学科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因应社会的需要不断衍生出来的。这其中,“计算+X”已经成为计算科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典范,创造了诸如计算数学、计算力学、计算化学、计算医学、计算生物学、计算语言学、计算社会科学等一系列学科。计算不仅是数学运算,逻辑推理本身就是一种计算,综合各种信息做出决策的过程也是计算。通过计算科学的方法实现自动计算、综合计算、智慧计算是现代科学的普遍发展趋势。大陆法系的法典法适用遵循演绎推理逻辑,与符合主义人工智能高度契合。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适用遵循归纳推理逻辑,与连接主义人工智能高度契合。这些都反映出法律的形成和实施具有很强的可计算性。随着法律大数据积累增加, 以自然语言处理为代表的深度学习技术增强,法律知识图谱不断完善,机器可以习得法律。近年来, 科技部发布的一系列国家重点研发司法专项计划都需要法学与计算科学在计算法学理念指导下进行合作。在此背景下,“计算法学”成为一个专门发展的学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2020年11月,在山东大学召开的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高教司司长吴岩在题为《积势蓄势谋势 识变应变求变—— 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的主题报告中,明确将“计算法学”列入文理交叉融合的新文科专业。[7]从学科发展的角度而言,计算法学是一个简明且具有穿透力的表达,具有很强的传播力;计算法学更利于破除学科壁垒,是计算科学和许多新兴交叉学科都能接受和理解的概念,中国计算机学会(CCF)宣布设立“计算法学分会”即为明证。

“计算法学”不仅是法律与技术学科可以同约的概念,也具有国际的通用性。1977年瑞典的彼得·塞佩尔以“计算法学”(computing law)为题完成其博士论文,主张计算法学将成为一门新学科。[8]斯坦福大学在计算法学概念的现代发展过程中扮演了积极角色,该校自2013年以来举办的历届未来法学(the future of law)国际论坛都是以“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为主题,广泛推动了计算法学在全世界的传播。欧盟根据其《欧洲2020 战略》资助了两个以“计算法学”为主题的研究项目,分别以计算法学的内涵与计算法学的方法作为研究主题,打出了“计算法学时代”(era of computational law)的旗帜,宣告欧盟已经正式布局计算法学的发展。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新加坡的一些大学也都开设了“计算法学”课程和项目。[9] 可以说,计算法学发展的国际版图已然形成,值得法学界高度重视。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在与社会发展需求的互动中不断发展。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学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要与时俱进。很多在今天被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独立法律部门或二级法学学科,无不经历重重质疑,而后借由社会发展逐步成长壮大。法学的这种扩张、革新不仅促成了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同时也因其密切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实现了自我完善。当前计算技术的全面应用引领人类社会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计算思维必然影响法律与法学的发展道路,让我们一起来计算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