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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论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发布时间: 2023-03-01    浏览量: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指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在标准时上具有管辖权的,该案件的管辖权与管辖原因相对脱钩,原则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诉法院。在我国,确定管辖权以“受理时”作为标准时,根据被告回应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辖恒定原则的作用下,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作为管辖原因之当事人的“退出”、诉讼请求的变更而丧失管辖权;受诉法院在级别管辖的意义上对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而丧失管辖权,即使诉讼标的额已超过或未达到其管辖标准。在中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是管辖规范体系化建构的基石。在宏观层面,管辖恒定原则对于中国这一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义。

【关键词】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诉讼请求 诉的变更

【本文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