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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波: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的设想

发布时间: 2023-08-31    浏览量:

【摘要】一个国家的法院设几个层级、诉讼经几个审级,是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体制几经调整,形成了“四级二审”格局,这个格局目前面临调整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法院”)正在开展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在今年到期。 下一步何去何从,亟待讨论。

笔者认为,谈审级改革应先谈法院层级设置。当前许多问题的症结不在法院审级,而在法院层级。现有的主要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四级法院体系,已经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纠纷的增长趋势和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治理需求,需做结构性改革。

【目次】一、设立大区分院的基本设想

二、设立大区分院的必要性

(一)最高法院不适合审理大量案件

(二)“案件下沉”也会带来很大问题

(三)法院层级不足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卡口

三、设立大区分院的合理性

(一)适应社会纠纷快速增长的趋势

(二)符合我国超大型、单一制国家的体量

(三)促进司法机关保障法律统一和国家统合的功能

四、大区分院方案的优点

(一)与地方法院中央统管的比较

(二)与跨区划法院方案的比较

(三)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案的比较

五、设立大区分院的可行性

(一)设立大区分院具有决策体制上的优势

(二)设立大区分院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

(三)设立大区分院不会显著增加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5期策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