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教材编写史可反映出我国民法教材从无到有、品种从单一到多样、内容及形式从简单到丰富的不断进步,几代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功绩不容否认。中国民法教材只能由中国人自己书写,不能也无法由外国民法书籍替代。民法教科书应以本国民法为对象,以法释义方法阐释现行民法的规范构成、规范目的、法律效果乃至背后的法原则和法理念,这种作业的结果便是“解释论”。教材应继续坚持“三基”标准并尽可能反映通说或者多数说,尽可能与实在民法的外在体系相匹配,尽力揭示民法的内在体系,反映民法的时代精神。民法教科书在追求内容优良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地采用丰富多元的表现形式,打造新形态教材。
【关键词】中国民法;民法教材;合同法;解释论
【本文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