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能将其他法域特别是民事上被允许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刑法所使用许多概念如财产权、财物等从属于民法,对二重买卖的性质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等,都需要顾及民法立场。实务中对一些犯罪的处理过于偏离民法的思考逻辑,因而存在可疑之处。当然,基于禁止私力救济的考虑,法秩序必须统一并不意味着不同部门法中的概念使用和违法性判断都必须绝对相同。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不能无视刑法固有的违法性判断,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对占有概念的理解、对违禁品的处理以及财产损害的确定等方面,刑法对民法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通,绝对的民法从属性既不符合惩治财产犯罪的司法现状,也难以满足法益保护的需要。不过,在理论上必须考虑变通理解刑法的限度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制约,将存在“高度的民事权利根据”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避免与民法规范相冲突,财产犯罪的认定才具有正当性,据此可以承认刑法对民法的变通理解,但不宜认可脱离民法的“刑法独立性”主张。
【关键词】财产犯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禁止私力救济;高度的民事权利根据;刑法固有的违法性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