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以及民法的法典化,不应单纯停留在外在体系的层面,同时也应在内在体系层面实现新的整合。基于法典化理念、法典的层次结构以及总则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特别规定的场合,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理应适用于婚姻家庭问题。除此形式逻辑的正当性之外,透过虚假婚姻、婚姻欺诈以及婚姻错误等现实问题,也反映出以总则编规定适用于此类问题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关键词】财产行为;人身行为;虚假婚姻;婚姻欺诈;婚姻错误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合同法立法相关问题研究”(17AFX020)的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